三明市区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调整。据近日公布的《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批复》,此次调整具体如下: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准入条件调整为:
申请人或配偶必须:
1、具有三明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市区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1.8倍。
其它条件仍按明政文〔2012〕37号文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方面:
城镇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调整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市区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调整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市区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
其它条件仍按明政文〔2013〕128号文执行。
市区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统计部门确认的梅列区、三元区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较高者计算。
延伸阅读
小明梳理,此次调整后,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准入条件,有明显变化:
● 户口方面:原规定【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满三年】,此次调整为【具有三明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取消年限要求。
● 收入方面:原对申请人收入分为【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单身申请人人年收入】两种,此次统一以【家庭人均年收入】为标准。
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其他准入条件包括:
● 家庭人均财产4万元以下,单身申请人8万元以下。
●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三明市区各类保障性住房:
● 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
● 申请之前五年内在住房二级市场上有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继承、离婚析产或委托拍卖等)的;
● 申请家庭成员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