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交易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并要求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通知明确,今后“房屋交易手续费”更名为“房屋交易服务费”,其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但有关收费减免政策按新规定执行。今后,我省将对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房改房,免收住房转让服务费。
除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外,其他拆迁安置房转让服务费仍按闽价〔2002〕房317号规定执行。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等原因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服务费。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房屋交易的,房屋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且最高收费金额不超过3万元。小微企业住房交易服务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文件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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